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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拟规定乘客“开门杀”保险也要赔 业内:车险定价中的“从人”因素将增加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5-11-10 18:20:02  

“开门杀”案件责任认定与保险赔偿:《征求意见稿》的突破与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试图通过明确规定,澄清“开门杀”等热点难点问题,推动保险赔偿过程的规范化,作为一种罕见但极具危害性的交通事故,“开门杀”不仅威胁着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给保险理赔带来了长期以来的迷雾,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这一困扰各方的问题或将迎来明确的界定。

“开门杀”案件责任认定的长期困境

“开门杀”通常指机动车乘车人在下车时未履行谨慎义务,随意推开车门,导致与车下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这种事故往往引发责任认定和损失处理的纠纷,根据行业专家,过去的责任认定主要按“机动车方、开门乘客与受害方”划分,如果开门乘客需要担责,保险公司往往因“商业车险免责范围”拒赔,导致受害人难以实际获赔;反之,若受害方直接起诉开门乘客,乘客缺乏赔偿能力,也会使受害人难以获得实际赔偿。

这种责任不明的困境,导致了大量索赔纠纷,甚至影响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开门杀”案件数量随着网约车保有量的增加而上升,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案件之一。

《征求意见稿》的突破性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开门杀”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试图从根本上解决保险理赔的难题。

  1. 责任认定的两层逻辑处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事故责任应分为两层逻辑:

    • 车上一方与车下一方的责任划分:只要车方有责,无论开门乘客是否担责,均由保险公司通过交强险及商业险向第三方赔付,这种处理方式避免了责任争议,确保受害人损失及时得到弥补。
    • 车上一方内部责任划分:若乘客存在过错,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其行使代位追偿权,这一分层处理方式既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
  2.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以机动车的责任为承担对象,不能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免责,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乘车人追偿,但前提是乘车人有过错,且损害不由乘车人故意行为造成。

  3. 车险定价中的“从人”因素
    为应对“开门杀”风险,保险公司将在车险定价中增加“从人”因素(如驾驶员的驾驶习惯、出险次数、驾驶年龄等),以增大差异化定价空间,这种做法不仅能保障被侵害人的权益,还能促进风险减量管理。

未来的挑战与机遇

最高法拟规定乘客“开门杀”保险也要赔 业内:车险定价中的“从人”因素将增加

尽管《征求意见稿》为“开门杀”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但其落地实施仍面临诸多挑战。

  1. 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追偿能力
    保险公司需加强事故查勘认定准确度,提高赔付效率,避免现场证据灭失,代位追偿工作量进一步增加,保险公司需要对现有追偿体系进行优化,确保高效赔付和追偿。

  2. 司乘人员责任的明确性
    保险公司需要在赔偿后明确向有重大过失的司乘人员追偿,这需要建立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司乘人员需加强风险意识,加强注意义务,避免因疏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3. 公众的法律意识提升
    “开门杀”案件的发生往往与司乘人员的疏忽有关,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醒所有机动车使用人注意安全开车门,是减少“开门杀”风险的重要举措。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为“开门杀”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推动了保险理赔的规范化,通过明确责任认定、赔偿责任和车险定价等方面的规定,既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保险公司的合理赔偿提供了法律支持,随着保险公司的定价策略和公众安全意识的提升,“开门杀”案件的发生有望得到有效遏制,交通安全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分类: 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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