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黄金税收政策调整公告
为规范黄金相关税收政策,优化黄金市场交易环境,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5年11月1日发布了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公告,该公告对黄金交易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主要政策变化
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投资性用途的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投资性用途的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
- 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用途改变的处理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 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单价×数量,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 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单价×数量,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会员单位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6个月的,交易所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纳税人通过交易所以外渠道销售标准黄金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具体适用范围
本公告中提到的会员单位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客户则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上述会员单位范围外的交易主体,适用本公告有关客户的政策。
政策的意义

本次政策调整旨在进一步优化黄金市场交易环境,明确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避免税收环节的不确定性,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对用途的明确划分和税收政策的调整,鼓励黄金在投资性用途的流通和应用。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具体实施细则和计算方法详见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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