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尼电子被处罚预告 受损股民可索赔
浙江东尼电子因证券虚假陈述被监管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2025年10月29日晚,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尼电子,证券代码:603595)发布了一则重要公告,披露了公司因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
事件背景
浙江东尼电子近期因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被浙江证监局调查,并已接到行政处罚的预告,据厉健律师事务所介绍,公司存在以下两个主要违法事实:
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3年1月9日,东尼电子控股子公司湖州东尼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半导体)与广东天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域)签订了一份价值6.75亿元的采购合同,约定东尼半导体于2023年5-12月期间按月向广东天域交付13.5万片6英寸碳化硅衬底,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1.84%,属于公司重大合同范畴。
合同签订后,东尼电子于2023年1月10日发布了《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对外披露了该合同的存在,合同履行期间,东尼半导体与广东天域的每月实际交付数量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计划数量,截至2023年10月末,东尼半导体仅完成前述合同交付进度的6.74%,已可以预见合同约定的交付计划无法按期完成。
即使公司清楚地预见到合同无法按期完成,仍未及时披露这一重大合同无法按期完成的事实,直到2024年1月6日,公司才在《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中披露了这一情况,这种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无法按期完成的事实,构成公司对投资者信息披露的重大违法行为。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在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东尼电子存在以下虚假记载问题:
- 虚增研发费用:公司将应确认为研发费用的不良晶体确认为存货,少确认研发费用,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增。 
- 虚增营业成本:公司未将关联方代垫资金采购的原材料入账,少确认了研发费用和营业成本,同样导致利润总额虚增。 
- 虚增资产减值准备:公司未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少确认了资产减值损失的跌价准备,导致利润总额虚增。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增3,877.59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8.63%;2023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增7,227.79 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70.95%,2024年4月,公司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补充公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追溯调整。
监管处罚决定
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东尼电子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
受损投资者维权

根据司法解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介绍,暂定在2023年3月11日至2024年1月5日期间买入东尼电子股票,并在2024年1月5日收盘还持有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律师介入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他们正在分批代理受损投资者起诉,厉健律师强调,根据司法解释,受损投资者需要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联系方式等材料,以证明其投资关系和赔偿要求,律师建议受损投资者尽快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和维权。
律师背景
厉健律师是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曾代理投资者告赢五粮液、大智慧等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祥源文化、赵薇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杭萧钢构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辉丰股份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厉健律师在中央电视台、新华社、证券时报等多家媒体发表过数百篇文章,深受业内同行和公众的信赖。
东尼电子事件再次提醒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必须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财务状况,对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监管机构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据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律师建议受损投资者尽快与专业律师联系,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索赔条件,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妥善维权。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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