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开门杀”保险赔偿等,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开门杀”等责任认定标准
北京,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开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拟就“开门杀”等问题作出重要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标准,以及保险人在案件中的赔偿责任范围。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机动车乘车人在车辆内开门导致他人损害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被侵权人的主张,即乘车人应承担机动车一方责任,具体而言,被侵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或者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利,对于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由乘车人故意行为造成的除外,对于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还涉及机动车使用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的情况,若机动车使用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仅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的事故,《征求意见稿》拟定了两种方案,分别为:
方案一: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其他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机动车在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该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支持。
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将进一步明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规则,为司法工作者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导意见,该解释将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接受社会各界的反馈和建议,预计将对未来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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