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刘斌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2025年10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发布了《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刘斌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决定》,对上述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的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决定,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或“公司”)及其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具体表现为:

违规情况
- 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其关联方江苏恩高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恩高”)的信息,江苏恩高曾由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实际控制,但在2019年和2020年的年度报告中,公司未有披露,公司与江苏恩高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476.43万元(2019年)和7236万元(2020年),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在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向关联供应商支付了累计4700万元的采购款,而这些资金实际由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使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此,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调减归母净资产97.6万元和归母净利润132.05万元。
责任认定和处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第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
根据上交所的调查,中国能源未履行主动告知义务,导致公司在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同时中国能源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中国能源时任董事长刘斌对相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段玉林(公司时任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周春平(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相关合同起草等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处分决定
上交所对以下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时任董事长刘斌
- 时任董事长段玉林
- 时任副总经理周春平
处分决定还要求上交所将此次纪律处分事项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董监高人员需采取有效措施对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违规情况,深入排查合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后续要求
(1)公司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董监高人员需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3)公司需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上交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截至发稿,蓝科高新的营业收入构成为专用设备制造占比98.95%,其他业务占比1.05%,截至发稿,蓝科高新的市值为3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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