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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担保乱象调查:年化超2000%“高炮”再现,担保公司“秒扣”借款额三成及以上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5-11-05 12:20:04  

互联网借贷中的“砍头息”与担保公司乱收费

多位借款人反映其通过互联网借贷时遇到超短期“高炮”“砍头息”或个人消费分期贷款同时被两家担保公司乱收费等情况,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就此展开调查,发现有借款人的实际年化利率已经超过2000%,也有借款人因“担保咨询费”曾被第二家担保公司收取数千元费用,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本轮9天或14天超短期网贷及涉嫌“双担保”现象背后,出现多家持牌融资担保公司身影。

年化利率超过2000%

“富益花”“好想用”等超短期“高炮”网贷再现江湖 借款1000元、实际到账700元,还款期为7天或14天……2019年被央视“3·15”晚会曝光的“714高炮”曾给人留下深刻印象,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当前,这种同时兼具超短期、超高息与“砍头息”特征的互联网贷款,正在“结合”担保增信方式、再度来袭。

7月27日,赵明在一款名为“富益花”APP上借了2000元,按“富益花”平台的说法,这笔借款8月10日到期(还款期为14天)、一期还完,赵明看了一下2008.22元的总还款金额,觉得压力不是那么大,于是就点击进入了“富益花”借款程序,始料未及的是,他的银行借记卡动账提醒显示,2000元借款在到账仅1秒后,就被辽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辽宁国信融担”)划走了600元,即赵明的借款实际到账只有1400元,除此之外,他在银行账户信息上看到,7月27日打入这笔借款的出资方为牡丹江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融通小贷”),到了8月10日,收取他还款的却变成青岛盈凡汇立资产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盈凡汇立资产咨询”),赵明没有看到有关这笔借款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如果按实际到手金额1400元、总还款金额2008.22元来计算,经银行专业人士确认,赵明这笔14天网贷的年化利率达到1132.65%,无独有偶,钱晓也在近期遇到网贷被担保公司“秒扣款”情况,但他实际被收取的年化利率更高,9月15日,钱晓在一款名为“好想用”APP上借了一笔3000元贷款,他的还款周期更短,只有9天,9月24日到期,在3000元到账2秒钟后,从银行账户信息的通知里,钱晓看到刚到账的借款被中融国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融国远融担”)直接划走1050元,银行账户明细详细显示,1050元是“还款”,同样经过银行专业人士的确认,如果以钱晓实际到手1950元、总还款金额3008.22元来计算,他的这笔9天还款期借款的年化利率高达2200.86%,赵明和钱晓还注意到,这两款网贷APP均是通过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即“宝付支付”)进行支付的。

助贷担保乱象调查:年化超2000%“高炮”再现,担保公司“秒扣”借款额三成及以上

“秒扣”借款额三成及以上

辽宁国信融担、中融国远融担等增信机构变相收取“砍头息”? “我的网贷是‘马甲’平台的‘高炮’吗?”“为什么担保公司‘秒扣’我的借款?这是‘砍头息’吗?”这些问题,在记者采访赵明、钱晓时被多次问起,准确而言,无论辽宁国信融担、还是中融国远融担,他们都属于同一类持牌机构,即“7+4”类地方金融组织中的融资担保公司,在互联网助贷业务架构中,融资担保公司具有代偿功能、扮演着为信贷提供担保和增信的角色,根据2017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而“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研报显示,担保行业至今已经历四个阶段,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即融资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有融资担保公司涉及借款类担保。

当前,在助贷业务中,提供借款类担保的增信服务已成为融资担保公司最主要的业务,以某新三板挂牌融资担保公司为例,2025年上半年,其借款类担保的收入,占该公司总营收的比重达到99.30%,记者查询前述涉及“秒扣”网贷借款的辽宁国信融担、中融国远融担,从其注册所在省(区)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官网看到,这两家融资担保公司均有经营许可证等持牌信息,天眼查、企查查共同显示,辽宁国信融担成立于2017年2月17日,是沈阳金杯辽航车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名为赵威,其经营范围仅在辽宁省区域内办理贷款担保等业务,但赵明告诉记者,他是在广东省做的这笔网贷,而“秒扣”钱晓1050元的中融国远融担,成立于2013年5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永俊,大股东为黄柏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8.82%),手机应用商店显示,中融国远融担还是一款名为“甜瓜分期APP”网贷平台的主办单位,并宣称公司“与持牌金融机构、银行等达成合作”,其官网也显示,中融国远融担“与各大银行合作,所有款项均由银行审核,审批通过后由银行直接放款”。

“砍头息”: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赵明、钱晓反映的情况中的细节引起记者的关注,与2019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714高炮”的三成左右“砍头息”比例类似,赵明和钱晓被“秒扣”的金额,分别占到他们借款额的30%和35%,据业内人士介绍,“砍头息”通常指出借方预先扣除首期利息,而赵明、钱晓被“秒扣”金额,形式上是由提供增信服务的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账户划转,这是否属于“砍头息”?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律师介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刘新宇告诉贝壳财经记者,在赵明、钱晓遇到的“秒扣”情况中,融资担保公司在借款到账后立即扣除30%左右的款项,实质是以“担保费”名义变相预先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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