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纠纷终落定!中山证券连带责任,大幅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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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是一项充满智慧和风险的投资行为,投资者在追逐财富的过程中,既需要对市场有敏锐的洞察力,更需要对个股和市场的深入了解,股市中并非每一只股票都值得投资,每一次炒股的成功都离不开对信息的准确把握和对市场的精准判断。
一则令人瞠目结舌的股市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这场案件不仅揭开了券商与发行人之间的纠纷真相,更为投资者敲响了警钟,案件的主角是中山证券与北极皓天公司,涉及一笔规模达1亿元的私募债违约案件。
8年纠纷终落定!这家券商连带责任,大幅下调
这场纠纷的起因可以追溯到2013年,当时,中山证券独家承销了一只名为“13北皓天”的私募债,计划募资1亿元,实际发行金额为9400万元,这场承销并未如期成功。
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债券发行人北极皓天公司的违约行为,该公司在2013年申请发行债券时,曾向交易所提交虚假材料,隐瞒了公司尚未建成投产、尚无销售收入的事实,北极皓天因欺诈发行债券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北极皓天公司在发债前并未建成投产,纳税为零,他们凭借虚假材料骗取交易所备案,最终发行了这只“虚假债券”,这只债券并未真正“买账”,通过亲戚出面借款并虚假认购,北极皓天实际上只募集到了2700万元的资金。
空手套白狼:虚假认购与债券存续的真相

债券存续期间,北极皓天仅支付了第一年利息,第二年及第三年利息及本金均未履行支付义务,这使得这只私募债成为违约债券,债券违约背后隐藏着更大的问题——北极皓天公司的欺诈行为。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北极皓天公司在2009年成立后,因缺少资金一直未建成投产,他们法定代表人等人提交了虚假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材料,骗取上交所的债券备案资格,尽管如此,这只债券却无人“买账”。
北极皓天与亲戚借款6700万元,分别以江苏佳钇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华庭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假认购700万元和6000万元,债券仅募集到2700万元资金。
8年四级法院五次审理:纠纷从未停止
2017年6月,中金创新正式将北极皓天、承销商中山证券、担保机构等起诉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年3月,宜兴法院审查认为,该案件属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裁定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同年,该案件一度中止诉讼,因被告北极皓天法定代表人杨佳业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而被羁押。
2021年,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极皓天向中金创新赔偿3294万元及利息,扣除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责令退赔部分,判令中山证券等对上述全部债务与北极皓天承担连带责任,中山证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江苏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南京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中金创新的起诉。
中金创新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撤销江苏高院的民事裁定,指令江苏高院重新审理该案,经历了8年多的诉讼,案件终于迎来终局。
终审判决:中山证券连带责任大幅下调
江苏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京中院一审判决,确认中金创新对北极皓天享有债权2700万元,杨佳业等对判决确认的第二项北极皓天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山证券在30%范围内与北极皓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中金创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较于最初“全额连带”的判决结果,中山证券的赔偿责任大幅度减轻,从100%连带责任降低至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结果体现了法院对各方主体责任的科学划分。
影响与教训:警示作用与投资者的自我保护
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对投资者具有深远的警示意义,它提醒我们,投资股票市场时必须谨慎,不能盲目相信券商的承销承诺,更不能轻信虚假的宣传和推销言论。
对于券商而言,这起案件也是一记闷棍,提醒中山证券等券商在承销私募债等业务中必须严格审查发行人的资质和信息真实性,避免因承销虚假债券而背上连带责任。
这场长达8年的纠纷最终落定,不仅是对当事人责任的划分,更是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标志,它提醒我们,在股市中,信息真实性和法律遵守是投资成功的关键因素,投资者在进行债权投资前,必须对发行人和承销商进行全面调查,确保自己的资金不被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所迷惑,也希望券商能够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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