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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罚150.35万元: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

来源:网络   作者:   日期:2025-10-12 03:55:01  

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违法行为被罚款150.35万元

2023年10月11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存在七项违法行为类型,被依法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50.35万元,此次处罚旨在严肃查处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违法行为类型如下:

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罚150.35万元: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

  1. 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统计和报告金融业务数据,存在不实或偏差的行为。

  2.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未严格执行账户管理制度,存在账户使用不规范的情况。

  3. 违反金融科技管理规定:未遵守金融科技发展的相关规定,存在技术应用不规范的情况。

  4. 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未严格执行人民币流通管理制度,存在流通秩序不良的情况。

  5. 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未规范执行反假货币业务的管理制度,存在业务操作不规范的情况。

  6.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未严格遵守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存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不规范的情况。

  7.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存在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的情况,违反了相关金融业务管理规定。

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几名负责人也因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责任:

  • 郑某柏(时任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代为履职)因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被罚款1万元。
  • 曾某颖(时任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部经理)同样因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被罚款1万元。
  • 吴某洪(时任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因违反金融科技管理规定,被罚款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的处罚决定体现了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彰显了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决心,这一案例也提醒各金融机构要时刻牢记金融工作的法治性和规范性,严格遵守国家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的警告和罚款措施,既是对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惩戒,也是对全体金融机构的警示,希望通过此次案例激励更多金融机构遵守法规、规范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分类: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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